为救同伴溺水身亡被救者应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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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志月 刘欢

□本报实习生 曹春成

为救同伴而溺水身亡,被救者是否需要承担补偿责任?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据悉,这是武汉市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审理的首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查明,夏日某天凌晨,7名高中毕业生相约到东湖凌波门看日出。3名学生临时起意下水游泳,不久后其中1名女生开始呼救。当时正在栈道上的小程跳入湖中施救。女生最终被他人救起,小程却溺水身亡。

小程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落水女生及其父母补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在看日出过程中,落水女生与其他两人临时决定下水游泳,此行为属于3人单独实施的超出团体共同行为的一种临时行为,各方之间对游泳没有事先计划和意思联络,且均不知道每个人的游泳能力和现场的危险程度,因而不能形成彼此间的救助信赖。落水事发时,小程仍然继续在岸上与同学聊天等待日出,没有预见到落水女生会下水游泳,也不知道其游泳能力如何,故其对落水女生的下水行为不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基于案情和公平原则,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确定为12%。由于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受益人并非加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列入补偿范围。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紧急情况下,多一个施救行为,被救助者就多一重被救助的机会,即使被救助者最终是被他人救助,但施救人为他人利益挺身而出的精神值得弘扬,被救助者仍然属于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判决书后的法官寄语写道:落水女生作为被救助一方,希望其及父母换位思考,勇敢面对,妥善处理,能够与对方家长共情,也与自己内心达成和解,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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