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电诈团伙“洗钱”获利4500元 孩子妈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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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宇 通讯员黄河 李莉 王甫尧)北京房山区检察院昨天公布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是一名孩子妈,在网友指使下,她去银行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王某某获利4500元“好处费”,被法院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王某某日常在家带孩子,在网上结识一名网友,该网友得知王某某最近经济困难,便建议她多办几张银行卡帮别人刷卡转账获得“好处费”。之后,王某某将办理的5张银行卡给该网友及同伙使用,并在他人的指挥下,帮助转移大量赃款。事后不久,根据反诈中心的监测线索,民警迅速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经审查查明,王某某办理的银行卡,有5张实际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用于违法用途的情况下,于4天时间内,多次进行密码输入和人脸识别等转账认证工作,配合犯罪团伙将卡内的诈骗款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资金“漂白”,共计转移赃款1.5万余元,自己获利4500元。

王某某协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房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王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检察官提醒:个人所出卖或出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很可能成为帮助犯罪分子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工具。市民应拒绝卖卡借卡,不要贪图小利,否则除了会对个人银行业务和个人征信产生影响,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项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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