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法“护商”:“欺商行为”最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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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12月7日电 (艾庆龙)7日,《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兰州举行。记者梳理发现,《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一章,列举了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主要常见行为,其中明确对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工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新闻发言人陶英平介绍说,《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激发甘肃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修订和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因此,甘肃对其进行修订,并在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条例》修订由原先的8章44条扩充为10章63条。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有“营商环境”专门的章节,规定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

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

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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