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安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集中返还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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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9月9日电 (赵强 姚淼)“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损毁企业利益,败坏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3月份,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商业贿赂犯罪重拳出击。行动以来,共计破获商业贿赂类案件1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人。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举行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涉案资金集中返还活动,现场向相关企业返还资金495万元。在资金返还现场,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牛世超告诉记者,商业贿赂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指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等罪名在内的一类犯罪。通常老百姓说的收取“好处费”“回扣费”达到一定金额就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商业贿赂犯罪在建筑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环节易发多发。尤其是大型公司,采购数量多、金额大,有的经办人经不住金钱诱惑,铤而走险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据了解,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经侦大队8月份侦破一起发生在建筑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执行经理。工作期间,王某某以工人干活粗等为由,先后向保温外墙班组、楼梯扶手班组索要好处费6.5万元。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商业贿赂当事人收取“好处费”,直接影响交易公平,更会损害公司利益。8月23日,合肥高新区某科技公司项目主管权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权某某在某信息化项目中,谎称甲方指定了电脑供应商,并伙同该供应商将3900余台电脑售卖其公司。后期,经公司人员市场询价,每台电脑约高出市场价500元。在此项目中,犯罪嫌疑人权某某收取供应商好处费43万元,而公司却多支付电脑采购费用多达160余万元。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商业贿赂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另一个方面就是公司财务审核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报销上的审核漏洞让嫌疑人有机可乘。(完)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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