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签字手术 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11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杨委峰

伤者需立即实施手术,村主任在伤者家属不在的情况下签字同意手术,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郭某与杜某忠等4人在伐树过程中被歪倒的树木砸伤。杜某忠等3人将郭某送到夏邑县某医院抢救,并通知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杜某民。杜某民见郭某家中无人,急忙赶到医院,医生告知其郭某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随后,杜某民在医院出具的麻醉协议书、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郭某手术后,被转至商丘市某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的残疾。

情况紧急签字手术 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夏邑县某医院对郭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商丘市某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遂判决夏邑县某医院赔偿郭某各项损失共计12.6万余元。

随后,郭某以杜某民没有经过其和家人的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民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

夏邑法院认为,杜某民作为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主任出于好意,在郭某家人均不在场、伤情严重以及医生要求必须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能动手术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也并不是导致郭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郭某的损害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夏邑县某医院已对郭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取得郭某及家人的书面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亦系医院的过错。因此,杜某民对郭某的损害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包含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同时,救助他人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法律肯定救助行为本身存在的价值,并不以被救助人的人身利益完全实现作为前提。本案的判决明确对杜某民的救助行为作出了肯定性评价,认定杜某民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编辑:宋宇晟】

呼和浩特民众新年免费吃“冰雪大火锅”

王毅:现代化不应只属于少数国家、少数人,而是所有国家、全体人民

黄绮珊:逆生长的不只是容颜 “绮望三十”巡演走进更多城市 登上春晚圆40年的梦

夜幕下的小区封控:多人分时段参与值守

第10届“十月诗会”在泉州惠安举办 聚焦“新时代诗歌与现实主义精神”

中创新航“隔空喊话”宁德时代 5.18亿元动力电池专利侵权案再起波澜

欧美同学会举办2023年“欧美同学会大讲堂”

(活力中国调研行)品一味甘醇,从这杯福鼎白茶开始

广西南宁成为中国新能源产业重要集聚区

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泉州塌楼事故中两名90后医护人员遇难

美式选举为何背离“民主”想象

中国世界遗产总数、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均居世界首位

习近平会见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

陈清泉院士“侨心”报国 推动汽车革命进入“下半场”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蓝色未来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